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苏泽懂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1977.10.23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3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青秀区刘圩镇覃坡木材附近农村道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苏泽懂驾驶多功能拖拉机,经核实,当事人苏泽懂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件,当事人的行为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一般。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50元。(定额收据编号:0157692、0157693、0157694)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梁武强 | 黄绍琪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年03月13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65 | 20010019025 | ||||||||||||
当事人签收 | 苏泽懂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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