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丽娇农资店。经营场所: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五塘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NB8JROU。
经营者滕树生,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丽娇农资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执法中对当事人经营的静航全刹®阿维菌素抽样送检,检测报告结果判定为不合格。10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判定结果及15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物品等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0月2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书》申请复检,经复检检测报告仍判定不合格。11月24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以及销售价格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向涉案产品标称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和标称受托方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依法向涉案产品标称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协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现场经营有静航全刹®阿维菌素[外包装标称:阿维菌素;商标:静航全刹;剂型:微乳剂;有效成分含量:阿维菌素5%;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940;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64;产品标准号:Q/-2018370781BSD008-2018;生产企业:登记证持有人: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青州经济开发区亚东街3077号,电话:0536-3887202;受托方:广东园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背江坑,电话:0750-6899313;生产日期:2022/09/07;净含量:300克]9瓶。经产品确认和协助调查,产品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标称受托方“广东园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均否认生产涉案产品,也否认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综上,涉案农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静航全刹®阿维菌素农药, 供认于2022年3月31日进货1件,共20瓶,进货单价24元/瓶,市场价格28元/瓶;截至2022年10月21日,共销售11瓶,其中3瓶以进货价24元/瓶销售给抽样单位,另外8瓶以28元/瓶销售给周边群众,库存9瓶。涉案货值548元,违法所得2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滕树生《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经营者滕树生《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照片、进货台账、进货单据、销售台账、《现场检勘验笔录》,以上6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静航全刹®阿维菌素的事实;
三、《广东园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证明>》《青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有关情况的回复》、《山东百农思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以上3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静航全刹®阿维菌素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2023年3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3〕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静航全刹®阿维菌素9瓶(共计2700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三、罚款5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柒佰玖拾陆元(¥579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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