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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3〕18号

时间:2023-08-14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Q161407;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邓圩村邓丁坡群猛;经营者:邓春佳,性别:男,民族:壮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于2020年11月2日已取得营业执照,养殖场占地面积12亩,场内总共有4栋猪舍,共112间猪栏,目前生猪存栏数2441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一)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的规定,当事人目前生猪存栏数为2441头已达到生猪养殖场规模标准要求,需申请备案,因此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事实,经营者本人在接受调查时承认养殖场开办以来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也无法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查明事实真相,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该局回函内容上说明截至2023年6月7日该局未向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核发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3年6月1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已向该局递交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目前已经受理。经营者在询问时供述养殖场开办以来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回函内容情况相互吻合,为此,可以证明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以上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经营者邓春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2023年6月7日动物饲养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1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现场检查照片1份;4.6月20日邓春佳询问笔录1份;5.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回函1份;6.广西大数据发展局预审通过受理单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

  证据三:1.6月20日邓春佳询问笔录1份;2.6月7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现场图片1份;3.养殖场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复印件4份,共同证明南宁市西乡塘区邓春佳养殖场已投产和生猪存栏数的事实。

  综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3〕1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五节“序号:52,违法行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未发生动物疫病,且及时整改(责令整改当日采取措施整改的),处罚内容: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元以下罚款”。鉴于在案发后,本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准备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材料,并已向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递交,现行政审批局正在审核办理中,同时,在饲养场开办以来未发生动物疫病情况,且案发后当事人有主动改正行为,基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按较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65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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