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屠宰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等规定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应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要求。
HJ 860.3-2018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GB 13457-92分年限规定了包括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在内的肉类企业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水量等指标,目前该标准正在修订为《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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