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黄虹宇 | 性别 | 女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2450103MA5MK8B582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黄虹宇 | 联系电话 | 18577893425 | |||||||||||||
住所 |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通泰路53号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1月1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在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不具有污水处理器械设备。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污水处理器械设备,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现依法对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15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唐雄飞 | 黄绍琪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11月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61 | 20010019025 | ||||||||||||||
当事人签收 | 黄虹宇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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