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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13号

时间:2022-07-22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那齐第一农药经销点

  经营场所: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齐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KB8399Q

  负责人:何业忠

  联系电话:13737******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那齐街店铺内经营的农药产品“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标签标称:草甘膦异丙胺盐含量:41%;有效成分及其含量:30%;剂型:水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668;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49;执行标准号:GB/T20684-2017;委托企业名称: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平南县安怀镇安怀村高子岭;邮编:537300;电话:0775-7860448;传真:0794-7023333;受委托企业名称: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甘莲村;邮编:537300;电话:0771-4835487;净含量:5公斤;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301;有效期:2年]进行抽样送检。

  2022年4月18日,本机关分别向该产品包装标签标称的委托生产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及标签标称的受托企业: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要求委托生产企业及受委托生产企业于2022年5月11日前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其生产,逾期未回复的,则视该产品为其生产。

  2022年5月5日收到抽样农药标称委托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情况说明》及附件。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该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及委托生产的。

  2022年5月17日收到抽样农药标签标称受委托企业: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该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

  依据该农药产品标签标称的委托企业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及《情况说明》,认定该农药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那齐第一农药经销点经营“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2022年5月18日,经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对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那齐第一农药经销点立案调查。

  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南宁市苏圩供销合作社那齐第一农药经销点负责人何业忠进行了询问,对涉案农药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及仓库进行了检查,了解涉案农药的进货数量、进货单位、销售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和库存数量,依法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何业忠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购销凭证等相关材料。

  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情况如下:2022年3月2日从广西南宁千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2件共8桶,进货价为57.5元/桶,进货总价460元(2件),有进货单据;已销售1桶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查,执法人员登记了抽样补偿清单,销售价格70元/桶,销售收入合计70元;剩余7桶未售,已全部在自己的林地使用完毕。本案涉案货值人民币56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何业忠身份证的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何业忠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何业忠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第三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415-JN01)、何业忠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8桶的事实;第四组证据为标签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标称农药登记证(PD20132668)持有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复回执》《情况说明》及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标签标称受委托生产企业: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产品是假农药的事实;第五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415-JN01)、何业忠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的进货数量为8桶(规格为5千克/桶),进货价格57.5元/桶,进货总金额460元;第六组证据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何业忠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涉案农药销售价格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的价格为70元/桶;第七组证据为《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NY20220415-JN01)、何业忠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已销售“千绿生科雷牛”牌41%草甘膦异丙胺盐1桶的实际销售收入为70元(即:销售给执法人员用于抽样检查1桶,销售价70元/桶)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16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当事人在销售给执法人员1桶用于抽样送检后主动停止销售该涉案农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等因素,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涉案假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

  2.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57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73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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