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7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7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2〕27号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邵阳市双清区狼牙宠物大院(葛邈) | 92430502MA4REPTJ3W | |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且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和序号:2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对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2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件审理与处罚中心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7-1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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