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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25号

时间:2021-08-20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广西农歌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南宁九塘经营部,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克老芒”滴酸·草甘膦,该产品涉嫌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2021年3月26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及涉案物品供货商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向涉案产品标称的相关企业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向南宁市物价中心对涉案物品的同类产品进行询价,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涉案“克老芒”滴酸·草甘膦农药标称的生产企业为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标称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30。该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150921)的现持有人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而并非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且涉案农药标称的生产企业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农药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生产过涉案农药,农药登记证(证号:PD20150921)现持有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也并未委托生产过涉案农药,当事人及该涉案农药的供货商均未能提供该涉案农药的“三证”,该涉案农药为冒用他人农药登记证而生产,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克老芒”滴酸·草甘膦,进货1件共12瓶,正品市场参考价格为28元/瓶,货值336元,销售数量9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违法所得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李秀清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50921)查询截图、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50921)、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50921)标签信息。以上3份证据证明:涉案农药标称登记证持有人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三、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确认函》、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回执》。以上证据证明: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并未委托生产过涉案产品,广西利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隆回县农药厂也并未生产过涉案产品。四、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秀清签字确认的《三农农资送货单》图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秀清《询问笔录》、涉案产品供货商宾阳县新宾城北三农农药经营部委托代理人廖乃中《询问笔录》,以上4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进货数量1件共12瓶,正品市场参考价格为28元/瓶,货值金额336元;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秀清签字确认的《农药销售记录表》图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秀清《询问笔录》,以上2份证据证明该批次“克老芒”滴酸·草甘膦农药的销售情况,销售数量9瓶,销售价格为25元/瓶,销售收入总额为225元整;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

  2021年7月26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告〔2021〕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经营部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涉案农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克老芒”滴酸·草甘膦农药3瓶(共计3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三、处6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仟贰佰贰拾伍(¥6225.00)元。

  你经营部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34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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