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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1〕31号

时间:2021-08-20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元汽宠物医院。住所:青秀区英华路7号盛天香墅5至11号楼地下室地下一层B1047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N7U2H9D。

  经营者农永豪,男,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元汽宠物医院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医院的冰箱内存放有动物疫苗,现场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和4份已开具的动物诊疗处方笺,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11月30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农永豪作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书证物证,向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发函核实当事人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于2020年11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给宠物免疫注射和用药等,开具了4份动物诊疗处方笺,档案号分别为:P00579、P00774、P00075、P00404,其中档案号为P00404的处方笺收取诊疗费90元,其他档案号为P00579、P00774、P00075的处方笺各收取了120元诊疗费,共收取诊疗费用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农永豪身份证复印件及农永豪的三次《询问笔录》中分别供述了门面招牌与营业执照、处方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符的实际原因。以上5份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资格;

  2.农永豪《询问笔录》、现场收集到的4份处方笺和《现场勘验笔录》,以上7份证据共同证明是农永豪具体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并收取了相关诊疗费用合计450元;

  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核实提供南宁市元汽宠物医院相关情况的通知》、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复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次《询问笔录》、涉案处方笺(4张)和现场照片(5张)等15份证据共同佐证了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动物诊疗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能及时整改(停止营业)的事实。

  2021年4月3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南农(动监)告〔202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当事人经营者农永豪下落不明,2021年5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1〕3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1〕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2021年7月18日公告期满,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本案违法情节(不符合动物诊疗条件,已停止营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第二章第五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第63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符合动物诊疗条件,未能及时整改,或不符合动物诊疗条件,能及时整改。且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裁量幅度: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4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40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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