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扬州市某供销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6日,扬州市广陵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抗疫期间农资市场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曲江街道扬州市某供销公司正在经营 “3%克百威颗粒剂”,同时还发现当事人销售记录中有氧乐果。经核实,该公司不具备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资质。2020年3月9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5月10日从某农药厂购进氧乐果15箱(20瓶/箱,325克/瓶,货值金额2989元),门市有“3%克百威颗粒剂”存货12千克(货值金额140元)。氧乐果销售给某乳业有限公司5箱(100瓶),销售收入1089元,销售给顾某10箱(200瓶),销售收入1900元。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累计货值金额3129元。克百威未销售,故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违法所得累计为2989元。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农药克百威1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2989元,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5月25日对某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生产基地负责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同时调取有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售价和进销货情况。当事人2019年5月10日从海门某农药厂购进氧乐果15箱(20瓶/箱,325克/瓶)。门市现有“3%克百威颗粒剂”存货12千克。克百威销售价格3.5元/斤,1袋20千克,货值金额140元。氧乐果销售给某乳业有限公司5箱(100瓶),销售价格10.89元/瓶,货值金额1089元,销售收入1089元;销售给顾某10箱(200瓶)氧乐果,销售价格9.5元/瓶,货值金额1900元,销售收入1900元;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累计货值金额3129元。克百威未销售,故氧乐果、克百威两种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违法所得累计为2989元。该供销公司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超范围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克百威,对其依法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克百威(1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89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通称高毒剧毒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4、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同样都要受到处罚。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个醒,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特别是购买限制使用农药应到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实名购买。广大农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不能认为只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就可以随意销售农药。只有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颁发过农药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为农药的农资经营门店,才可以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需定点经营的农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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