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刘某)
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5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接扬州市12345在线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993210002**********)王某举报,称其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购买到1盒“假蚊香”。2020年10月9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某超市门店(刘某)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某某”蚊蝇香(标称有效成份为1.0%的氯烯炔菊酯)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产品,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以6.8元/盒的价格购进该蚊蝇香12盒,截止案发之日,以6.8元/盒的价格销售12盒,销售收入81.6元,库存无剩余。该案认定违法所得为81.6元,货值为81.6元。扬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案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对涉案产品按照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接举报后,于2020年9月28日对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刘某)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负责人刘某、店长吴某、供货人吉某出示了举报人王某提供的涉案蚊香、超市购物小票、超市购物袋等物证,以及“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涉案蚊香包装盒标称农药登记证号的结果,3人承认涉案超市门店购销过涉案蚊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扬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某某”蚊蝇香为假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刘某)以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吴某和吉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查明了吉某销售给某超市门店的蚊香种类、数量及购销价格,认定了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扬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对其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6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超市门店(刘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4、《扬州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较轻,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规定执行。”;
6、关于蚊香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的有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当事人经营的“某某”蚊蝇香标签产品说明中标注有:“本品采用拟除虫菊酯、碳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对室内蚊子、苍蝇具有驱杀作用。”等内容,同时也标注了“农药临时登记证号:WL*********”,表明生产厂家知道蚊香属于农药,因此,涉案产品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农药产品;根据《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蚊香(条号:2.5.3.2,剂型英文名称:mosquito coil,代码:MC)属于烟类制剂(smoke formulations),是“点燃(熏烧)后不会产生明火,通过烟将有效成分释放到空间的螺旋形盘状制剂”,因此,蚊香属农药剂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公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对卫生用农药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因此,卫生用农药包括蚊香,且卫生用农药也是农药。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属于卫生用农药产品,本案认定为农药。
【典型意义】
当前,正值花露水、蚊香、苍蝇捕杀剂、樟脑丸等卫生用农药使用的高峰期。卫生农药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群众夏令居家生活必备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虽然《农药管理条例》未要求经营卫生用农药需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超市、百货商店等经营门店绝不是卫生用农药监管的法外之地。有关经营门店在经营卫生用农药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卫生用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可以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数据系统,输入农药登记证号自行查询,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同样都要受到处罚。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广大城乡消费者提个醒,购买卫生用农药要认清产品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如果购买到假劣卫生用农药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举报和索赔。广大超市、百货商店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不能认为只要从正规厂商购进的就一定没问题,对购进的卫生用农药不进行查验,如果销售了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卫生用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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