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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法:每月一案,以案释法(7月)

时间:2021-07-19 作者:佚名 来源: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

  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没有通过审定的稻种。接报后,江都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固定了相关证据,依法对该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一案进行了查处。

  【调查与处理】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0年5月13日对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门市上有标示江苏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1号”水稻种子销售,上述稻种包装规格为10公斤/袋,已拆开销售,袋内剩余5公斤稻种,未按规定标注品种的审定编号。在现场,该经营部经营者姚某某提供不出经营上述水稻种子的合法手续,执法人员随即查阅了该经营部的销售台帐,发现当事人已销售出上述稻种195公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某某1号”水稻种子进行了异地登记保存,并在现场拍摄了相关照片。

  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经查询《江苏种业信息网》和《国家水稻数据中心》等相关信息后认为:“某某1号”水稻种子作为主要农作物品种,既未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也未通过省级品种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以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调查了当事人姚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从江苏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处购进一批“某某1号”稻种200公斤,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以每公斤7.2元和8元的价格共销售上述稻种195公斤,销售收入1440元,剩余5公斤尚未销售。该案认定违法所得为1440元。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对其依法处以没收上述种子、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江都区丁沟镇某农资经营部姚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4、农业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5、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的规定“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典型意义】

  种子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事关农民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俗话说“有钱买种,无钱买苗”,一旦种子出问题将影响农民一季的收成。怎样才能购买到“放心种”,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几个注意事项:1、到正规单位购种。首先,看售种单位有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要在地摊或乡间串卖的贩子手中购买种子;2、选择合法品种购买农作物种子。一定要选择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品种,万万不可盲目求“新”;3、查看外观包装,主要看销售的种子有无包装和规范标签,没有标签的白皮袋种子、跨区域的种子不能购买;4、索要购种票据,一旦种子出了问题,可以凭票据向经销商索赔,没有票据就没有了证据。另外,农资经营者也要增强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具备正确识别所经营种子的能力,不得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和违法的种子,触碰法律底线,一旦出现农业生产事故,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巨额的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107/G5VAY8GRI0W8N8KKIG83A615HNT7AQHV.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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