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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机)罚﹝2020﹞10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张大艮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张大艮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1日、11月12日,两次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的情形下,操作拖拉机装货,均被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4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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