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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农安)罚﹝2020﹞11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徐志平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徐志平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4日,在其种植的草莓园中使用了40袋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农药,喷洒了18个草莓大棚,合计13.5亩,使用该农药时,为作物草莓的苗期。垄歌牌氟苯虫酰胺水分散粒剂(规格:5g/袋),该农药标注适用作物(范围)为白菜,在草莓上使用系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7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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