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乡镇在线网!
乡镇在线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乡镇政务

以案释法 | 什么?酒后没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5-08-06 作者: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酒后没开车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9日,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勐库镇亥公村喝酒后,杨某某无证驾驶李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西澜线K2771+850米处时,杨某某在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李某某二人受轻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2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4mg/100ml。

  经审查,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作为车主,明知喝酒后的人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将机动车交给一起饮酒的杨某某驾驶,为杨某某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犯罪工具,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二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双江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构成酒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所以,我们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乡镇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乡镇在线网 zgxzzx.org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105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