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石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检出禁用药物鸡肉的案件,被告人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年9月,石阡县农业农村局对石阡县廖某家庭养殖场养殖的肉鸡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鸡肉中检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食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中的呋喃妥因代谢物,不合格,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4月,当事人廖某采购一批鸡苗饲养,随后养殖场饲养的鸡陆续生病,廖某明知不能在养殖饲养中添加禁用药物,仍从当地药店购买呋喃唑酮片等人用药品治疗喂食鸡后向不特定人群销售。2023年9月,石阡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查鸡肉送检,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批鸡肉检出国家禁用药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当事人廖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石阡县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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