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科技司《关于做好2024年度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工作的通知》(农科(资环)函〔2024〕4号)有关要求,推进农田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遴选推荐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地膜生产企业的通知》(新农办科函〔2022〕245号)、《关于开展2022年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地膜生产企业评价工作通知》(新农科函〔2022〕1210号)、《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22年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地膜生产企业评价工作的函》、《关于印发2022-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与回收试点项目地膜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通知》(新农办科函〔2022〕384号)4个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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