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8356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2 |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襄农(渔政)罚〔2024〕4号 | ||||
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4〕4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政)罚〔2024〕4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余道林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 法 事 实 | 2023年6月9日凌晨4时30分,当事人余道林在汉江鱼梁洲工字坝东侧江段(汉江襄阳段长春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2支鱼杆(真饵复钩,共计36钩,禁用渔具,俗称:爆炸钩、盘钩、串钩)捕捞水产品,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水上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未发现渔获物。2024年2月7日,本机关接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襄樊检刑不诉〔2023〕220号)和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鄂襄检刑行意〔2024〕4号):对当事人余道林不起诉,建议我单位给于当事人余道林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7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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