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2年以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先后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相关裁量权规定“一规则三基准”,即《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述文件是我市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且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要求,我局近日对上述文件进行集中公示,并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过程中按要求直接适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2.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3.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江苏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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