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我市农村闲置住宅流转行为,维护农村闲置住宅流转安全,保护农村闲置住宅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锦州市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对征求意见稿内容有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信函: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3段36号行政综合办公楼,邮编:121000;
2、电子邮件:lnjzll@126.com;
3、电话:0416-2198898。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0日
附件【1.26锦州市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wps】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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