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6 | 邵市农(农产品)罚〔2023〕26号 | 罗进粮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罗进粮 | | | 当事人待上市的水产品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编号NSTSNJ(2023)018-744,样品名称鲢鱼(1号塘),检测结果为地西泮实测值1.5u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检测报告编号NSTSNJ(2023)018-745,样品名称鲢鱼(2号塘),检测结果为地西泮实测值1.2ug/kg,检测结论为不符合,对上述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待售水产品未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鲢鱼;2.对涉案的鲢鱼14.25公斤在本机关监督下予以销毁;3.处罚款6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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