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牢记领袖嘱托扛稳粮食安全重任的意见》,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促进农业强省建设、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作用,规范河南省重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省重点服务组织”)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省重点服务组织的指导、服务与支持,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服务组织是指依法依规设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牧养殖提供单环节、多环节或全程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各类专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重点服务组织的申报、考察、评定、监测工作。
第四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重点服务组织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网站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申报省重点服务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及相应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申报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注册资本(集体资产)300万元以上,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
(二)服务运营规范。开展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成效明显。
(三)组织服务能力。
1.农业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两项以上。
1.供应能力 | 种子供应量 | 吨 | ≥800 |
或化肥供应量 | 吨 | ≥10000 | |
或有机肥供应量 | 吨 | ≥20000 | |
或农药供应量 | 吨 | ≥40 | |
2.耕作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3.播种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4.管理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50000 |
5.植保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300000 |
6.收获能力 | 服务总面积 | 亩次 | ≥100000 |
7.烘干能力 | 脱水烘干量 | 吨/日 | ≥300 |
8.储运能力 | 储运总量 | 吨 | ≥50000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50000 |
2.畜牧类服务组织年服务能力达到以下一项以上。
1.供精供种 | 生猪常温精液供应量 | 瓶 | ≥10000 |
或牛冷冻精液供应量 | 万支 | ≥50 | |
或家禽供种量 | 万只 | ≥10 | |
或繁殖技术服务 | 万元 | ≥500 | |
2.动物疫病防控和诊疗 | 诊疗收入 | 万元 | ≥1000 |
3.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 | 畜禽粪便处理能力 | 吨 | ≥10000 |
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处理能力 | 吨 | ≥1000 | |
4.养殖场规划设计 | 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场户数量 | 个 | ≥100 |
或开展规划设计数量 | 个 | ≥100 | |
5.畜禽生产性能测定 | 奶牛 | 头 | ≥10000 |
或肉牛 | 头 | ≥500 | |
或生猪 | 头 | ≥500 | |
或羊 | 只 | ≥500 | |
6.饲草饲料供应 | 饲草供应量 | 吨 | ≥10000 |
或提供饲料供应量 | 吨 | ≥10000 | |
7.技术托管 | 服务养殖场户数量 | 个 | ≥200 |
服务收入 | 万元 | ≥1000 | |
8.屠宰、加工和储运 | 生猪、牛羊屠宰量 | 万头 | ≥10 |
家禽屠宰量 | 万只 | ≥500 | |
加工能力 | 吨 | ≥10000 | |
储运能力 | 吨 | ≥50000 | |
9.销售能力 | 销售总量 | 吨 | ≥10000 |
销售收入 | 万元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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