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4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3〕24号 | 高阵雨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 高阵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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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受朋友请托从黑龙江双鸭山市运载生猪到邵阳市福星宏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约定运输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启运前当事人未查验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7月28日,大祥区动物监管部门对该批生猪进行了补检,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5500元(运输费用3.1倍)。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光大银行邵阳双清支行或者通过非税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10-1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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