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用地管理政策,严格规范蔬菜种植设施农业用地,推进我省设施蔬菜高质量发展。
《通知》规定,要严格界定范围
蔬菜种植设施中利用各种材质建造的温室、大中小拱棚、连栋温室、连栋大棚、下挖式温室等,棚室内在耕地上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蔬菜的,按照耕地管理。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直接为蔬菜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机具库棚和有机肥处理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蔬菜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为生产服务配建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大棚房”清理整治中允许保留的看护房可以继续使用,但翻建改建须按此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要强化用地管理
建设直接利用耕地地表种植蔬菜、不改变耕地类的棚室,不区分材质,可以占用一般耕地和现状种植露地蔬菜的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需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改变耕地类的生产设施、辅助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应按照“以进定出、先进后出”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乡级政府负责组织做好用地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方案的审查和建设标准的指导工作。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乡级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上图入库等工作。
以蔬菜种植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强调,加强指导监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科学合理确定蔬菜棚室和辅助设施用地位置、范围。压紧压实乡村两级日常巡查、线索核查、发现报告、制止整改等直接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合力做好蔬菜种植设施建设用地动态监测与监管,既要合法合规确定蔬菜棚室规模,又要严格执行用途管制,对违法违规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扩大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范围等问题及时查处整改,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原文链接:http://nyncj.zjk.gov.cn/content.thtml?contentId=214715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乡镇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乡镇在线网 zgxzzx.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