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再次预拨10亿元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重点支持京津冀及黑龙江、吉林等受灾严重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及早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入冬前能够回家或搬入新居。
入汛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各项防汛救灾资金96.84亿元,有力支持灾区应急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农业生产恢复、水利设施水毁灾损修复、水毁公路抢通等工作。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支持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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