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农牧发〔2023〕22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转发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为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贯彻落实,强化全市各级农牧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联动,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相关工作,现将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法〔2023〕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联动配合。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
存、查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互相通报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或检测发现的附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推动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二、规范管理指导。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健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其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从事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落实查验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
三、强化科普宣传。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向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开展科普宣传和指导服务,不断提升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知晓率。
通辽市农牧局联系人:任磊 8415881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于长虹 8834002
附件:关于转发《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农牧局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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