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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19号

时间:2023-07-13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壮果优农资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7AJ7M01M;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英龙村英吉坡38号路口;经营者:谢晓艳;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铺面进行执法检查,在店长何某英的陪同下,对其铺面内在售“唑醚·代森联”农药产品(以下简称涉案农药)【商标:果美姿®,农药登记证号PD2018311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21;产品标准证号:Q/ 320381GG112-2019;总有效成分含量:6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代森联55% 吡唑醚菌酯5%;剂型:水分散粒剂;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21/01/01);批号:L1C00325;质量保证期:2年;登记证持有人: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516-88984587】进行核查,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中国农药APP》扫码核对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查询结果与涉案农药标称信息一致,涉案农药已经超过2年农药质量保证期。2023年5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以“南宁市西乡塘区壮果优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为案由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农药登记证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果美姿”唑醚·代森联)标称的农药登记证为PD20183118、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苏)0021】,分别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核查,结果与标称信息一致,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产品确认,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承认涉案农药为其公司生产。涉案农药标称生产日期为2021/01/01,批号为L1C00325,质量保证期为2年,于2023年5月18日执法检查时已经超过2年的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农药为从广西赫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涉案农药由标称的登记证持有人“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南宁市禾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市禾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广西赫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货50袋,价格为2元/袋,进货总价100元;在保质期内销售给周边农户14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超过保质期后库存36袋,货值为108元(36袋* 3元/袋=10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2.经营者谢晓燕的身份证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3.委托书1份;4.受委托人何某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受委托人何某英《询问笔录》2份、涉案产品照片、《现场检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为劣质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受委托人何某英《询问笔录》2份、涉案产品照片、进货单据1份、销售单据4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库存36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涉案货值108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3〕18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轻微,涉案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该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6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果美姿牌“唑醚·代森联”农药产品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果美姿牌“唑醚·代森联”36袋(共计720克);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2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625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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