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8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3〕8号 |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孟钟 | | |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通过货运站承接了运输肉牛的运输业务。双方约定将该批肉牛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运至湖南省邵阳市。肉牛启运前货主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对该批肉牛进行产地检疫。当事人运输未经检疫的肉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44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05-2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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