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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6号

时间:2023-03-12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广西南宁农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25WEXX;法定代表人:何国妮;住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1318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中坡19号永和物流园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永和物流园5号广西南宁丰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物流公司)营业场所内存放有一批农药产品,经核查,该批农药产品属广西南宁农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成金公司)所有,是农成金公司因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仓储场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登记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大岭村上坡路右侧陈继肖②号仓库),因拆迁需要,现临时将农药产品暂存于丰乐物流公司仓库,丰乐物流公司法人为廖诚(男),农成金公司法人为何国妮(女),两者是夫妻关系。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农成金公司暂存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样数量为5种产品共15个样品。11月2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356),其中“高效氯氟氰菊酯”【总有效成分含量:7%;剂型:微乳剂;商标:火中火;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479;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陕)0019;产品标准号:Q/KHLF047-2019;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20211;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企业名称: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工业园区瓜坡精细化工区(310国道南侧),邮编:710016,电话:020-862720】,检测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质量分数,%”,技术要求“7.0±0.7”,检验结果“3.9”,判定“不合格”。11月4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一并送达农成金公司,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要求。11月7日,执法人员对农成金公司具体负责业务人廖诚进行询问笔录,并收集农成金公司相关证照、法人居民身份证、产品进货票据(2022年3月15日“送货单”NO.0057542)等证据材料。11月15日,对库存“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共147瓶、44.1千克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于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罚没物品仓库。11月10日,执法人员向农药产品生产企业陕西康禾立丰生物科技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11月17日收到该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广西南宁农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抽到产品不是我单位生产的产品,现予以确认”的回执,并附“关于市场抽查产品高效氯氟氰菊酯(火中火)非我公司生产的证明材料——抽查产品生产日期喷码形式与我公司产品信息喷码形式不一致,我公司产品喷码形式为:双排喷码,首行为产品批号、第二行为生产日期”。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证据材料和实物等事实,11月17日,本机关对广西南宁农成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农成金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具体业务负责人(销售经理)身份证,现场存货数量、产品进货单据等实物证据进行拍照存档,前后制作了两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该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廖诚作了两次询问笔录,笔录中廖诚坦承:“这批农药是柳州市鹿寨县一个沃柑果园销售人员上门推销的,我没有销售(批发)单位名称,也没有销售人员姓名和电话,仅有‘送货单’交割货物数量,现场用现金结算的。”、“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进货数量5件共150瓶、45千克,进货价格8元/瓶、共1200元。由于营业仓库搬迁,这批产品尚未对外销售。“仅在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抽样送检3瓶。”,现有库存共147瓶、44.1千克。该公司具体业务负责人廖诚签字确认了上述相关证据(照片)材料及笔录的真实性。

  现已查明,依据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23年1月30日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79号),涉案农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结论为:单位价格¥9.00,当事人经营“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进货数量为150瓶共45千克,总货值共1350元。当事人业务负责人廖诚对价格认定结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农成金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何国妮(女)身份证、具体业务负责人廖诚(销售经理)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以上4份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经农成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国妮签字确认的《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编号XXY/NY20221013-3)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10.13)1份、“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抽样送检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送货单(NO.0057542)”照片打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356)1份、《询问笔录》(2022年11月7日)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11.8)1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2022〕414号】1份、《询问笔录》(2022年11月17日)1份、《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1份。以上11份证据,共同佐证当事人存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

  证据三:农成金公司提供的“送货单(NO.0057542)”照片打印件1份、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南(农)协字〔2022〕23号】1份。以上2份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进货数量为150瓶共45千克,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结论为:9元/瓶,总货值共1350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3〕5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产品147瓶(共44.1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500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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