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35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35 | 邵市农(肥料)罚〔2022〕35号 | 生产销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湖南金利隆肥业有限公司 | 914305227073130278 | 杨小青 | 当事人生产销售 的“施可富”牌复合肥料共计4吨,属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3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处罚款4928元;3. 没收违法所得7040元;以上共处罚没款11968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9-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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