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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2号)

时间:2023-01-08 作者:佚名 来源: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42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2

  邵市农(渔业)罚〔2022〕42号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阮益峰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晚23时在大祥区资江河瓦窑坪水域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捕捞,渔获物2.35公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规定,属于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2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鱼竿一副(钓鱼轮、鱼线、鱼钩);2、处罚款人民币26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11-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301/46d0c4e181004f5f94d4fbd1be7340d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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