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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来源: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健全完善家庭农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保障土地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防范土地流转履约风险,发挥农业保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风险防控作用,建立政府引导、主体参与、依法有偿、市场运作的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机制,平等保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土地流转双方和担保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推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及时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保障市场主体自由选择权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土地流转双方意愿,选择参保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缴纳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作为风险保障形式。

  三、基本内容

  (一)险种定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土地流转费支付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参与主体。投保人指从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保险人指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流出方。保险人指承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三)参保方式。在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50亩以上、流转期限2年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按照“先缴钱、后用地”的原则,在足额缴纳当年(季)土地流转费后,同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作为缴费后下一年度土地流转履约担保。投保费用按照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不高于3%,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不愿参保的,也可选择以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不超过一年流转费。已在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合同剩余期限在2年以上的,鼓励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土地流入方已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后,村集体应及时退还风险保障金。

  (四)业务流程。按照投保申请—保险办理—保障金返还—保险理赔—资料存档等流程办理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具体操作规程,根据工作需要和保险相关要求,由试点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与相关保险机构协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要编排工作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推进,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经费保障,做好财务结算。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加大检查指导,合力推动工作开展。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压实工作责任,指导辖区内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开展工作。承保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保险政策制定,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业务推广和相关服务,每季度末将投保明细汇总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二)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当前有效减轻家庭农场资金压力,降低土地流转履约风险,杜绝农村违纪违规的多赢举措。各地要坚持正面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政策,激发参与热情,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督导。改革完善土地流转履约风险防控机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有力有效有序推进。

  (四)加强政策扶持。对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家庭农场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在融资额度、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和审批周期等方面给予优先和优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3年。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cgg/202212/28be8b36de8a43b883dc77dd3291ed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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