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凌凡彪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78.02.25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5************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南宁****** | 联系电话 | 15*******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10月1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那杜坡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凌凡彪在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桂01-34165)上路行驶。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上路,违反了《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序号5“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00元罚款。 处罚定额收据号码:0157304,0157305,0157306,0154307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谭生 | 招明 | \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10月10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122 | 20010019115 | \ | |||||||||||
当事人签收 | 凌凡彪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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