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乡镇在线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制动态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22号

时间:2022-09-04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瑞博农资有限公司那排坡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7MA5L5X23XK;负责人:卢雪平,经营部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那坛村那排坡90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4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南宁瑞博农资有限公司那排坡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那坛村那排坡90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农药产品:1.农药产品名称:虫鼠闻到死【商标:瑞隆,农药登记证号:Ls20100422,产品标准证号:Q/sn05-2010,生产批准号:HNP34020-A3241,有效成分总含量40%,15%二嗪磷,10%甲拌磷,10%增效剂,5%引诱剂,剂型:颗粒型,净含量:900克/包,生产商:安徽宿州市农药厂,生产日期:2020年12月16日】,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存货数量110包,共11件(10包/件);2.农药产品名称:氧乐果,【商标:劳动,农药登记证号PD84111-5,产品标准证号:HG/T3307-200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01,有效成分含量:氧乐果40%,剂型:乳油,净含量:300克/瓶,生产商: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210304016),包装规格:20瓶/件】,农药产品氧乐果存货数量188瓶(共9件+8瓶)。

  执法人员现场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南宁瑞博农资有限公司那排坡经营部经营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农药登记证号Ls20100422,未查询到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故初步认定“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应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劳动”牌氧乐果农药产品属于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按规定需实行定点经营,这与当事人持有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相符,表明当事人不具备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资格,故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2022年5月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验笔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农药包装图片,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登记信息并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该企业的公示信息并截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核查该企业农药生产企业资质、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并截图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涉案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11件共110包和“劳动”牌氧乐果(9件+8瓶)共188瓶进行异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月13日、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6月13日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农药产品进行询价,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产品货值和案情。

  经调查,“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农药产品登记证号为Ls20100422,生产商为安徽宿州市农药厂。执法人员通过 “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登记数据,农药登记数据栏目中未显示有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生产商“安徽宿州市农药厂”,公示系统平台未显示该企业的公示信息记录,只显示相关“宿州市农药厂”的吊销记录。据此,判定南宁瑞博农资有限公司那排坡经营部经营的“瑞隆”牌虫鼠闻到死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劳动”牌氧乐果农药产品登记证号为PD84111-5,生产商为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为中等毒(原药高毒)农药。根据《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的规定,氧乐果属于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农药登记数据,该农药产品登记证号为PD84111-5,生产商“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结果相一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生产商“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公示系统平台显示“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平台查询“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显示该企业具备农药生产企业资质。据此,判定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许(桂)45010720169]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性使用农药除外),经营氧乐果超出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该农药按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劳动”牌氧乐果农药产品属于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物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销售的“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劳动”牌氧乐果农药产品于2022年3月进货,“瑞隆”牌虫鼠闻到死进货 30件共300包,30元/件,已销售该农药产品190包,销售价格为4元/包,剩下110包;氧乐果进货10件共200瓶,300元/件,已销售该农药产品12瓶,销售价格为17元/瓶,剩下188瓶。因当事人没有提供涉案农药产品的进销台账等有效进销凭证材料,且没有在涉案农药产品上标注销售单价,6月13日本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发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对涉案农药产品进行询价。7月6日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同类农药产品市场法价格认定结论虫鼠闻到死农药产品价格为3.5元/包,氧乐果农药产品价格为10元/瓶,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转账记录、进销清单等更多证据作为其供述的进货及销售的价格佐证,现采信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计算涉案农药产品货值,即“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农药产品货值为1050元(300包×3.5元/包),违法所得665元(190包×3.5元/包),“劳动”牌氧乐果货值为2000元(200瓶×10元/瓶),违法所得120元(12瓶×10元/包);两种农药产品货值总共为3050元(1050元+2000元),两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总共为785元(665元+120元)。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

  证据一:1.南宁瑞博农资有限公司那排坡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L5X23XK )复印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当事人销售的“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农药产品正反面图片共2张;2.“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农药产品登记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公示平台未显示有该农药登记证号的登记记录信息截图1张;3.“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查,系统平台未显示该企业的公示信息,只显示相关“宿州市农药厂”的吊销记录信息截图4张;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5.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6.《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7.《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销售的“劳动”牌氧乐果农药产品图片共3张;2.“劳动”牌氧乐果在中国农药信息网公示的农药产品登记信息截图1张;3.“劳动”牌氧乐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信息截图1张;4.“劳动”牌氧乐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平台查询“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显示该企业具备农药生产企业资质截图1张;5.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6.《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8.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一份;4.《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劳动”牌氧乐果的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虫鼠闻到死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7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2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属于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涉嫌属于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瑞隆”牌虫鼠闻到死销售收入(违法所得)665元,货值金额105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二)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瑞隆”牌虫鼠闻到死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瑞隆”牌虫鼠闻到死110包(2022年4月25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665元;

  3.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8665元。

  (二)当事人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劳动”牌氧乐果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农药“劳动”牌氧乐果销售收入(违法所得)120元,货值金额2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氧乐果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氧乐果188瓶(2022年4月25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没款12120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没款共207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1854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乡镇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乡镇在线网 zgxzzx.org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19690号-105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