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删除了原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明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下,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区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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