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南宁市眼镜妹兽药鱼药经营部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450102MA5KCBLR4C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龙美瑛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6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明意亮证,在该经营部投资人龙美瑛的陪同下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电脑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将兽药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售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未能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追溯,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纸质材料。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在5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张忠 | 潘徉静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6月29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92 | 20010019087 | |||||||||
当事人签收 | 龙美瑛2022.6.29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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