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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简罚〔2022〕103号

时间:2022-07-13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南宁市眼镜妹兽药鱼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50102MA5KCBLR4C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龙美瑛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9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明意亮证,在该经营部投资人龙美瑛的陪同下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电脑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将兽药的采购、入库、储存、出库、销售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未能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追溯,也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纸质材料。

  处罚依据及内容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在5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张忠

  潘徉静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6月29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092

  20010019087

  当事人签收

  龙美瑛2022.6.29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60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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