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世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746.115万元予以追缴。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世琦利用担任省高院审监庭助审员、副庭长、审委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阜阳中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者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伙同其妻子吴某某、特定关系人陈某,非法收受陆某某、梅某等12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115万元(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世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其妻子或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吴世琦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卢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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