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 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 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 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 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 差额比例,不少于10%。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查员、候补查员和纪律检查 查员会查员产生的程序是:
-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 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 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 |严格审核把关;
- 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 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 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 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 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 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 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常务查员会查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党的地方各级查员会查员、候补查员和纪律检查 查员会查员产生的程序是:
- 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 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 记、副书记。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 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 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来源:《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上一篇:提技能 强作风 助力农业发展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乡镇在线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乡镇在线网 zgxzzx.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