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保护我国周边海域鱼类等资源而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有利于渔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我省现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2019年制订发布的,2021年农业农村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为适应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提升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科学性,更好地规范海洋伏季休渔秩序,我省及时启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海洋伏季休渔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在农业农村部伏季休渔制度基础上,根据我省海洋渔业伏季休渔实际情况,结合往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经验,通过增加和细化相关具体内容,提高我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适应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一)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休渔海域、休渔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二)第四条对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作出规定,要求“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最长休渔时间规定,即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实施方案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三)第五条规定了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第六条明确了海洋伏休期间确需出海从事科研、资源调查监测渔船的,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第七条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确需移泊的,明确了批准程序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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