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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2-06-16 作者:佚名 来源: 陕西党建网

  在网络等公众场合,大家都应当严格遵守不侵犯他人权利、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关于疫情的信息,应以官方平台权威发布为准,不得擅自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特别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造谣传谣不仅违反互联网有关规定,还会构成违法甚至犯罪。”邱昭继说。

  邱昭继用发生在2021年12月22日的何某、陈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来解读这类违法行为:西安市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的“某门诊部女护士分别与某隔离酒店员工、某大学老师存在亲密关系,导致新冠疫情扩散”消息,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

  “何某、陈某在微信群内传播虚构消息属于散布谣言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邱昭继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终,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浐灞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予何某、陈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邱昭继提示公众,要树立文明上网的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提高网络道德修养,文明上网、文明发言;遇到不确定的信息时,要仔细查验信息来源,不可靠的不复制、不转发。广大网民应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否则构成违法犯罪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林晓兵


原文链接:http://www.sx-dj.gov.cn/a/fzzx/20220530/687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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