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1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1 | 邵市农(饲料)罚〔2022〕21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添加剂和劣质兽药案 | 邵阳市北塔区金牧兽药饲料店(夏金刚) | 92430511MA4NH5F15H | |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阳光本草”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杜仲叶提取物(Ⅱ型)母源康,生产日期:2021年2月2日,质量保质期:12个月,共计6包和其经营的标称“舒生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0年2月16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共计4盒,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2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兽药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过期饲料添加剂6包、过期兽药4盒,处罚款26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0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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