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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农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一)

时间:2022-05-12 作者:佚名 来源: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震慑,在农业生产领域形成关注安全、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现对近期渔业、农机等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1:张某某禁渔期、禁渔区使用丝网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16日,盱眙县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接到盱城镇派出所移交的禁渔期非法捕捞案件。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在淮河干流禁渔期、禁渔区进行非法捕捞,经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称重,涉案捕捞渔获物32.95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12000元罚款、没收丝网1条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曹某某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2022年2月23日15时50分,淮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淮安区渔政执法人员,在淮安区范集镇李邵村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曹某某正在使用蓄电池1只、逆变器1台、水线竿1根及电舀子1把(均由电线连接),进行电鱼方法捕捞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曹某某没收蓄电池1只、逆变器1台、水线竿1根及电舀子1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日,当事人自愿购买1000元鱼苗用于生态资源赔偿。

  

  典型案例3:葛某某使用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案

  当事人葛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12时10分,在淮安区博里镇高仇村十三组农田排水沟里,用蓄电池1只、逆变器1台、水线竿1根及电舀子1把(均由电线连接起来),正在进行电力捕捞作业时,被淮安区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渔政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当事人电力捕捞渔获物为1.25千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葛某某没收蓄电池1只、逆变器1台、水线竿1根及电舀子1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周某某使用非法改装农业机械案

   2022年1月18日,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周某某存在“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王某某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案

   基本情况:2022年1月20日,金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王某某存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处以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岳某某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28日,盱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岳某某存在“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岳某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nyncj.huaian.gov.cn/col/12179_653323/art/16513344/16518846594364skGTC6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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