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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11号

时间:2022-04-08 作者:佚名 来源: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宠悦宠物坊。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1栋2栋3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PIXD66R。

  经营者蓝彬,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青秀区宠悦宠物坊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销售给投诉人的宠物犬未附有动物检验证明。9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向南宁市青秀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函确认涉案申报检疫情况,向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动物询价;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

  2021年8月7日,当事人以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苏某1只阿拉斯加杂交幼犬,该犬只未经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南宁市青秀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查,涉案犬只未申报检疫及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法所得3000元;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同类检疫合格阿拉斯加杂交幼犬1只货值金额7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蓝彬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蓝彬的主体适格;

  二、当事人8月26日《询问笔录》、9月26日《询问笔录》、12月20日《询问笔录》、苏某9月10日《询问笔录》、当事人微信交易截图、苏某微信交易截图等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阿拉斯加杂交幼犬的事实;

  三、《南宁市青秀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核查阿拉斯加幼犬检疫申报信息的复函》和当事人及苏某的《询问笔录》等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阿拉斯加杂交幼犬未经检疫的事实。

  四、价格认定函、《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动物市场价格为700元。

  2022年1月18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动监)改〔2022〕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动监)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二、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700元的百分之六十,计42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420元人民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093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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