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印发<搬迁撤并类村庄认定标准及审批程序>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知》要求,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村庄搬迁撤并范围,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在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上,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并且对各类村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实化。在审批程序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村(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程序,并且对提出申请、开展审核、批复实施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为推动工作落实,提出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营造良好氛围3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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