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南美白对虾养殖,树立农村产业生态环保理念,规范和推进全市南美白对虾产业生态、健康、有序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区:
(一)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养殖温棚,依法予以关停清退,并责成相关单位对土地进行复原;现有、在建或已关停的大棚养殖南美白对虾项目,凡经检测确认已对土壤造成破坏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开展土壤修复。
(二)加强地下水管理。加强对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管理,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取水许可的,不得私自打井和开采、取用地下水。
(三)加强尾水排放监管。依据2021年8月将实施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依法严肃处理尾水不达标排放行为,对按法律法规可以保留的养殖温棚,应由养殖主体建设尾水处理设施,尾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四)加强养殖过程监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教育指导,规范温棚养殖南美白对虾生产过程,严查养殖过程中违规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和违禁投入品行为;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
(五)加强落实养殖规划。做好养殖区、限养区的权证登记发放工作和禁养区内养殖行为退出工作。各县(区)不得向非规划区养殖单位(个人)发放养殖证,加强对非规划区养殖养殖的管理和引导,逐步细化要求,最终实现非规划区内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全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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