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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法:每月一案,以案释法(3月)

时间:2021-07-19 作者:佚名 来源: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前言】今年1月,我局以微信公众平台投票和专家评选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 “扬州市2020年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为增强“三农”法治意识和全民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我局自3月起开展“每月一案,以案释法”活动,将“十大典型案例”逐一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1: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宝应县农民蔡某于某农资经营部购买80亩田小麦田除草剂,使用后发现其中50亩小麦生长异常,遂于4月10日向宝应县农业农村局举报其使用的小麦除草剂有质量问题。4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和县植保站技术人员对蔡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得知蔡某购买的农药已全部用完,但其保存了该批农药的废弃包装袋(瓶)。经检查,50亩小麦田与30亩小麦田使用的除草剂不完全一样,50亩小麦田使用的除草剂中标称江苏省某研究中心农药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50%双氟˙氟唑磺水分散粒剂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7 日,质量保证期两年,蔡某购买时已超过了该农药的质量保证期。后经调查,涉案的某农资经营部该批次农药已无库存,根据销售记录认定其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50%双氟˙氟唑磺水分散粒剂50袋,销售收入400元。宝应县农业农村局听取了涉案农资经营部负责人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情况后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案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对涉案产品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调查与处理】

  宝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蔡某、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苗某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对其它证据进行收集,对产品进行确认。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查明该农资经营部2020年3月12日向蔡某销售了80亩小麦田除草剂,认定其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 的某牌“50%双氟˙氟唑磺水分散粒剂”农药(标称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27 日、产品质量保证期为二年)50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销售收入为400元。该农资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对该农资经营部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法》第32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对陈述申辩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还需进一步探讨。本案中处罚机关认可当事人通过电话的形式进行陈述申辩,并对其提出的“……,请求按最低额度进行处罚”的理由进行核实,后经调查,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未予以采信,按《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自由裁量的要求维持先前的处罚决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期以来,农药经营者对过期农药的认识不足,认为农药过期不影响使用,也不会有大问题,而且农药过期一般都是长期存放导致,无法退回上家,不能销售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农药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有意或无意将过期农药销售出去,给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通过本案的查处,给农药经营者敲响警钟,明确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是违法行为,不仅给农业生产带来安全隐患,也容易带来经营风险。因此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提高对过期农药的认识,农药超过保质期,其有效成分的变化或有害成分的产生都难以确定,一旦使用过期农药也会产生难以估计的后果;要充分认识自身的经营能力,不要过多进货,防止造成农药的积压;要充分发挥农药管理系统(电子台帐)的作用,设定合适的提醒期,及时处理即将达到保质期的农药。通过本案的查处,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也是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普法宣传,对维护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原文链接:http://nyncj.yangzhou.gov.cn/nyncj/nyyfxz/202103/PMVN3NEK2OHDX6R1U6H5DQOSZ2SZ7V6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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