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6日,扬州市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仪征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案件线索,邗江区某种子站销售给仪征市某公司的农药“5%啶虫脒乳油”,经检测含有隐形成分哒螨灵。当日,邗江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邗江区某种子站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在门店内卫生间旁发现有24种农药,其中包括14瓶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北美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19/05/14-A的“5%啶虫脒乳油”。经检查,该种子站已于2018年10月30日更名为邗江区某经营部,其经营者为冯某。冯某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即向局分管领导电话汇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冯某于2019年上半年购进了“5%啶虫脒乳油”共1箱,规格为100瓶/箱,门店零售6瓶,分别于2019年9月7日、10月21日销售给仪征市某公司30瓶、50瓶,共计销售86瓶,销售价格为3.5元/瓶,销售金额为301元。另于2019年9月7日销售给仪征市某公司农药“福尊”50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销售金额为250元。以上累计销售金额为551元。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未能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冯某进行查处。
【调查与处理】
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对某经营部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冯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对检查中发现的24种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仪征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了冯某销售给仪征市某公司的农药种类、数量及价格。2019年12月27日,依法向“5%啶虫脒乳油”标称生产厂家邮寄了《产品确认通知书》,2020年1月10日,接到生产厂家电话回复,称上述“5%啶虫脒乳油”不是该公司产品。“5%啶虫脒乳油”经检测含有隐形成分哒螨灵,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5%啶虫脒乳油”为假农药。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所经营的“5%啶虫脒乳油”为假农药的行为是在同一经营行为下进行的,且处罚依据同为《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法律竞合原则,邗江区农业农村局对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立案调查。冯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收回了销售给仪征市某公司的“5%啶虫脒乳油”45瓶,并于2019年12月23日上缴至邗江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邗江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对其依法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24种农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1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5551元的行政处罚。邗江区某经营部(冯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
【法律分析】
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2、《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4、《扬州市农业委员会<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较轻,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的,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关于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认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典型意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在经营农药之前,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进农药,同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劣农药的,同样都要受到处罚。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个醒,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举报和索赔。广大农资经营者一定要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不能心存侥幸,不能认为只要从正规厂商购进的就一定没问题,对购进的农药不进行查验,如果销售了不合格的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供稿部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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