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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十农(渔政)罚﹝2020﹞5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胡绍顺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胡绍顺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6时08分,驾驶钢制机动船在堵河方滩乡斜万沟水域(北纬32°44'56" 东经110°36'44"),进行下网捕鱼作业,未获渔物。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的通告,张湾区堵河流域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十堰市北京路支行(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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