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审理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家老房子边的竹林内捕获一只鹰,拴于自家新房院内喂养,后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非法猎捕的鹰为苍鹰,别名黄鹰,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表示只是想喂养鹰,却没想到会触犯法律。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总有人图一时之乐和口腹之欲,肆意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不要把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当作“合情合理”,也不要让“我以为”变成“我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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