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干部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州(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州(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有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人,负责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2个(含)以上单位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应当建立办公用房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共同落实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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